商业银行法再度迎来全面修订 引导商业银行稳健发展
[商务前线]2020/11/9 15:50:00

    时隔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再度迎来全面修订。10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11月16日。
  强化追责问责
  近年来,监管部门持续推动重大案件问责,落实机构与人员“双罚”,提高执法威慑力。修改建议稿对商业银行问责机制进行了完善,包括在新设章节“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中,要求商业银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分工负责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并对内部控制失效造成的损失承担管理责任”。同时,在“法律责任”中增设对商业银行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风险事件直接责任人员的罚则;引入限制股东权利、薪酬追索扣回等措施,强化问责追责。
  与此同时,修改建议稿还将罚款上限大幅提高。例如,将罚款限制从违法所得的1倍至5倍放宽至1倍至10倍。这一修改改善了过去商业银行违法、违规行为产生的负面效应与其罚则设置之间的不匹配问题。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分析师周茂华认为,近年来,银行体系暴露案件较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国内监管制度、法律相对于银行快速发展滞后,违法、违规成本过低。
  今年以来,随着监管力度不断加强,千万元级别甚至亿元以上的罚单已经屡见不鲜。据不完全统计,2020年前三季度银保监系统共向银行业机构和个人开出罚单超1800张,合计罚没金额约10.34亿元,超过去年全年总和。
  “可以预见,今年第四季度监管层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将继续保持。”周茂华表示,国内金融机构发展不平衡,业务人员素质、合规经营企业文化培育仍需要一个过程,这也需要金融机构加快完善内部治理,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提升经营效率。
  更好服务实体
  近10年来,我国银行业飞速发展,参与主体数量急剧增加,规模持续壮大,业务范围逐步扩展,创新性、交叉性金融业务不断涌现,立法和监管面临很多新情况。商业银行法于1995年施行,虽然经2003年、2015年两次修订,但大量条款已不适应目前实际需求,亟待全面修订。
  央行表示,修改商业银行法一是支持我国银行业快速发展的客观需要;二是引导银行回归本源、服务实体经济的内在要求;三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迫切需要;四是坚持市场化导向,建立完善多层次银行体系的必要条件;五是加强客户权益保护,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现实需求。
  “修改建议稿体现了充分放权,尊重商业银行自主经营的权利,减少行政约束。按照市场化原则经营,尊重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认为。
  植信投资首席经济学家兼研究院院长连平表示,从本次修订看,加强了公司治理、资本与风险管理、客户权益保护、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等领域,针对近年来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暴露出来的一些短板及时打上了“补丁”,体现了健全金融法治顶层设计、引导商业银行稳健高质量发展的监管思路。
  平安证券认为,此次商业银行法修订稿的出台,通过优化顶层设计,强化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银行体系稳定,有利于从制度层面引导行业长期健康发展,从而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
  以客户为中心
  值得注意的是,修改建议稿新增多项保护客户权益的要求。如,明确银行向客户提供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产品和服务,造成客户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得过度放贷和掠夺性放贷,应合理确定授信额度和利率,不得提供明显超出客户还款能力的授信。不得捆绑销售,不得对产品和服务实行强制性搭配销售或者在合同中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收集与业务无关的个人信息或者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个人信息,不得篡改、倒卖、违法使用个人信息。
  连平表示,此举对于推动商业银行进一步重视并真正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具有积极意义。客观地看,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商业银行最大的优势在于长期以来积累了一大批优质客户。因此,修改建议稿加强对客户权益保护的内容,不但有利于客户,从长远来看也有利于商业银行自身发展,是不断增强商业银行市场竞争力的重要举措。
  “需要指出的是,修改建议稿缺少了对投资者教育的内容。”连平认为,2018年以来,随着“资管新规”加速落地,与券商资管、信托、基金、第三方理财等其他资管行业一样,银行理财业务在打破刚性兑付的总体要求下,加快向净值化转型。但由于相关教育未跟上,部分投资者对于理财产品的认知仍停留在刚兑时代,无法接受本金亏损甚至是市场波动引起的净值浮亏等后果,从而容易与资管机构产生纠纷;对于商业银行代销其他金融机构的产品,一旦发生兑付问题,投资者也首先是找银行索赔。今年以来,围绕银行理财产品净值浮亏、代销产生的纠纷已多次发生。
  “对此,商业银行无疑要进一步做好内部风控管理,落实尽职调查,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加强对‘飞单’等内部违规行为的整治,确保相关业务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开展。”连平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