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式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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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前线]2022/4/7 8:13:00 | ||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健全金融法治的决策部署,建立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深入研究、反复论证,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金融法治建设。近年来,我国金融立法工作稳步推进,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金融基础法律为统领,以金融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重要内容、地方性法规为补充的多层次金融法律体系。但涉及金融稳定的法律制度缺乏整体设计和跨行业跨部门的统筹安排,相关条款分散,规定过于原则,一些重要问题还缺乏制度规范。有必要专门制定《金融稳定法》,建立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的制度安排,与其他金融法律各有侧重、互为补充。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统筹协调、靠前指挥,近年来各部门、各地区协作联动,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长期积累的风险点得到有效处置,金融风险整体收敛、总体可控,金融稳定基础更加牢靠,金融业总体平稳健康发展。当前我国正向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立足“两个大局”,有必要制度先行、未雨绸缪,制定《金融稳定法》,总结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健全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共六章四十八条,分为总则、金融风险防范、金融风险化解、金融风险处置、法律责任、附则。草案旨在建立健全高效权威、协调有力的金融稳定工作机制,进一步压实金融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主体责任,地方政府的属地责任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加强金融风险防范和早期纠正,实现风险早发现、早干预;建立市场化、法治化处置机制,明确处置资金来源和使用安排,完善处置措施工具,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以进一步筑牢金融安全网,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会同有关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充分吸收社会各界反馈的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金融稳定法》草案,按照立法程序配合立法机关高质量推进后续工作,推动《金融稳定法》早日出台。 相关资讯: 如何建立维护金融稳定长效机制?——聚焦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6日,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对外公布。这将对防控金融风险带来哪些影响? 国务院金融委牵头形成合力 近年来,我国金融法治建设不断加强,但也存在不足,缺乏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处置的整体设计和统筹安排,相关规定分散于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金融法律法规中。 人民银行相关人士表示,为建立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的专门制度安排,与其他金融法律各有侧重、互为补充,有必要制定金融稳定法,构建更为科学完备的金融法制体系。为此,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深入研究、反复论证,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业内人士认为,从国内实践看,前期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长期累积的风险点也得到有效处置,金融风险整体收敛,应及时将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律制度,健全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 这个金融稳定工作机制到底是什么样的?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高效权威、协调有力”的要求,而这首先需要一个权责清晰、分工有序的金融稳定工作架构。 此次,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国务院金融委)的职责,规定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负责统筹金融稳定和改革发展,研究维护金融稳定重大政策,指挥开展重大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工作,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而有关部门和地方将按照分工和金融委的要求,密切协调配合。 专家表示,作为一部跨行业跨部门的法律,需要金融委统筹协调和靠前指挥,做好各部门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监管分工和协调合作,形成维护金融稳定的合力,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 压实各方责任形成全链条制度安排 针对金融风险防控工作中的短板弱项,制定金融稳定法将进一步健全风险防范、化解、处置全链条的制度安排,压实各方责任,为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部分中小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失效、经营模式粗放,部分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违法违规占用金融机构资金,是导致金融风险发生的重要原因。”人民银行相关人士介绍,草案征求意见稿压实了金融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主体责任,强化金融机构审慎经营义务,加强了准入和监管要求。 梳理草案征求意见稿可以发现,不少条款规定了金融机构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责任,比如准入条件、禁止行为、依法承担风险处置的主体责任、有效防止处置成本向社会转嫁等。 同时,制定金融稳定法将进一步压实地方政府的属地责任,有助于化解区域金融风险。记者发现,草案征求意见稿在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处置等多个方面对地方政府的职责提出明确要求。 人民银行相关人士介绍,金融监管部门将切实履行本行业本领域金融风险防控职责,严密防范、早期纠正并及时处置风险。人民银行发挥最后贷款人作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强调处置风险要减少对公共资金依赖 处置金融风险需要投入资金,而所产生的成本也应分摊给相关责任方。因此,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了处置资金池和使用安排,并提出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 处置金融风险绝不是让公共资源来“买单”。草案征求意见稿首先要求被处置机构积极自救化险,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按照恢复与处置计划或者监管承诺补充资本。同时调动市场化资金参与并购重组,发挥存款保险基金、行业保障基金等处置平台作用。 “处置风险要减少对公共资金的依赖。”人民银行相关人士强调,危及区域稳定且穷尽市场化手段、严格落实追赃挽损仍难以化解风险的,才可依法动用地方公共资源;重大金融风险危及金融稳定的,要按照规定使用金融稳定保障基金。 作为国家重大金融风险处置后备资金,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由向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等主体筹集的资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组成,由国务院金融委统筹管理。 人民银行相关人士表示,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社会各界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金融稳定法草案,按照立法程序配合立法机关推进后续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