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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21日,越南工贸部发布第3162/QD-BCT号决议,对原产于中国大陆、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的冷轧不锈钢产品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决定继续对上述国家/地区涉案企业征收反倾销税,具体税率如下:中国大陆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ShanxiTaigangStainlessSteelCo.,Ltd.)和太钢不锈香港有限公司(TiscoStainlessSteel(H.K.)Limited)为17.94%,中国大陆其他生产商/出口商为31.85%;台湾地区涉案企业为37.29%;马来西亚企业BahruStainlessSdn.Bhd和AcerinoxSCMalaysiaSdn.Bhd为11.09%,其他涉案企业为22.69%;印度尼西亚企业PT.JindalStainlessIndonesia为10.91%,其他涉案企业为25.06%。决议自2019年10月26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本案涉及越南税号7219.32.00、7219.33.00、7219.34.00、7219.35.00、7219.90.00、7220.20.10、7220.20.90、7220.90.10及7220.90.90项下的产品。 2013年7月9日,越南对原产于中国大陆、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冷轧不锈钢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14年10月5日,越南开始正式对上述国家/地区的冷轧不锈钢产品征收反倾销税。2018年10月,越南对中国大陆、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的冷轧不锈钢产品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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