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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
申诉方的资格:申诉方需占共同体同类产品50%的生产商的支持,才被视为以共同体名义提出,如果表示支持的共同体生产商产量不足共同体生产的同类产品产量的25%,不得立案。
欧盟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请书的4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如果决定立案,需在欧盟官方公报上进行公告,并通知出口商、进口商以及所知的进口商或出口商的代理机构、出口国的代表。
调查问卷
欧盟委员会一般发放4套调查问卷。给出30天的答卷时间,一周收回时间。在特殊情况下,如当事人有正当的理由,调查问卷的时间可以再延长30日。实践中,欧盟委员会一般延长2周时间。
初裁
在立案后60日后9个月前作出初裁。
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不早于立案后的60日,但也不得晚于立案后的9个月。临时反倾销税的征收时间为6个月,根据情况可以延长3个月,也可以直接征收9个月的临时反倾销税。
价格承诺
如果欧盟委员会接受价格承诺,并且咨询委员会内部对此未提出反对意见,欧盟委员会终止调查。否则,欧盟委员会立即向部长理事会提交一个关于价格承诺商议结果的报告和终止调查的建议。如果在30日内,部长理事会没有经过多数表决作出决定,反倾销调查即终止。
调查终止
在下列情况,欧盟委员会终止案件调查:
1.申诉方撤诉;
2.欧盟委员会商议后,认为没有必要采取贸易救济措施,并且咨询委员会没有反对意见,欧盟委员会终止调查。否则,欧盟委员会立即向部长理事会提交一份有关商议结果的报告和终止调查的建议。如果在30日内,部长理事会没有经过多数表决作出决定,反倾销调查即终止;
3.如果单个出口商的倾销幅度不足2%时,终止调查。
终裁
通常在12个月之内作出终裁,最迟不能超过15个月。部长理事会根据欧盟委员会的提案决定征收不超过5年的最终反倾销税。
司法审查
欧盟理事会作出终裁后,利害关系方如不服,需在欧盟裁决作出后的2个月内向欧盟初审法院起诉。根据欧盟条约的规定,当事人只能就欧盟决定的有效性提出挑战,只能以缺乏权力、违反基础条约和任何与实施条约有关的法律、违反实质性程序要求和滥用权力为由起诉,决定的合理性和所依据的事实不能作为提起诉讼的理由。
按照上述程序,如果欧委会决定立案,那么从立案当天开始的第60天到第九个月内,才可以应当时情况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同时,根据我们所了解的欧盟对华鞋类等产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率的情况,临时反倾销税率不向前追溯。
那么,从现在开始,至少到立案的60天内,仍然可以向以往那样对欧洲出口不锈钢的热镀锌板带。
当然,根据欧盟反倾销程序的这些规定,在立案后的两个月内,有可能出现对欧洲不锈钢和热镀锌板带出口量激增的情况。
至目前为止,我们尚未获得欧委会对欧钢联反倾销申诉立案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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