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交易所第十八条规定:本细则第十六条所述的期货合约在D3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的,D4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
D3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的,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D3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能源中心可以在D3交易日当日收市结算时对部分或者全部会员暂停出金,并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D3交易日为该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的,该期货合约在下一交易日直接进入交割;
(二)D4交易日为该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的,该期货合约在D4交易日继续交易,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比例按照D3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和保证金水平执行,并在下一交易日直接进入交割;
(三)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能源中心可以在D3交易日收市后,根据市场情况执行本细则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两种措施中的任意一种措施。
第十九条 能源中心可以根据本细则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在D3交易日收市后决定并公告该期货合约在D4交易日继续交易,并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多种措施:
(一)对部分或者全部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单边或者双边、同比例或者不同比例提高交易保证金;
(二)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开新仓;
(三)调整涨跌停板幅度为D1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7个百分点;
(四)限制出金;
(五)限期平仓;
(六)强行平仓;
(七)能源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能源中心执行前款规定的,本细则第十六条所述期货合约在D5交易日的交易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D4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的,D5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
(二)D4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的,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三)D4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能源中心宣布为异常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