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1月26日发布通知:经评估,《关于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若干问题的通知》(沪财发〔2020〕18号)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31年1月27日。 关于延长《关于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若干问题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 经评估,《关于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若干问题的通知》(沪财发〔2020〕18号)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31年1月27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2026年1月26日 关于《关于延长〈关于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若干问题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一、《通知》制定背景 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关于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若干问题的通知》(沪财发〔2020〕18号,以下简称《通知》)将于2026年1月27日执行到期,经评估,《通知》需继续实施,因此对其有效期予以延长。 二、《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明确了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相关政策执行口径和具体征管事项,主要包括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和面积计算、应税住房计税价格核定、应纳税额计算、申报纳税期、相关信息变化处理等共十个方面。 三、《通知》实施期限 《通知》有效期延长至203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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