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昨日发布《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明确期货交易所对程序化交易负有监管责任、期货交易可以实行做市商制度,并要求期货交易所建立和完善风险监测监控与化解处置机制,以风险准备金、一般风险准备等形式储备充足的风险准备资源。 证监会网站显示,本次《办法》的修订,重点围绕落实期货和衍生品法有关要求,并结合市场发展和监管实际,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0月16日。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发布实施。 根据《办法》,期货交易所对程序化交易负有监管责任,须建立健全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期货交易可以实行做市商制度,并对期货交易所提出相应要求。《办法》还规范了期货交易所跨境合作,对期货交易所开展结算价授权业务作出了规定,并明确了期货交易行情信息的具体内容,完善期货交易所行情信息相关权益保护的规定。 同时,《办法》明确期货交易所应当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品种上市审核委员会,并规范了期货交易所内设机构职权和运行,完善了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职权、会议召开形式,以及理事长、董事长和总经理的职权和人员管理等规定。 《办法》还强化了期货交易所风险管理责任。具体而言:一是完善风险防控和处置的规定,要求期货交易所建立和完善风险监测监控与化解处置机制;二是细化突发性事件情形,并规定期货交易所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应及时向证监会报告;三是提升期货交易所作为金融基础设施的抗风险能力,要求期货交易所以风险准备金、一般风险准备等形式储备充足的风险准备资源;四是进一步明确了期货交易所制定的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有关决定的效力。 《办法》要求,期货交易所应建立健全制度机制,积极培育推动产业交易者参与期货市场,组织开展与期货交易相关的延伸服务。期货交易所应建立健全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督促会员建立和执行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并严格规范各种资金和费用的使用,合理设置利润留成项目,做好长期资金安排。此外,根据期货和衍生品法规定,期货交易所变更名称、注册资本、组织形式、股权结构以及合并、分立、解散等事项需由证监会批准。
商务前线免责声明:
商务前线所提供的信息及资料除原创外,有部分资讯从网络等媒体收集而来,版权归原作者及媒体网站所有,商务前线力求保存原有的版权信息并尽可能注明来源;部分因为操作上的原因可能已将原有信息丢失,敬请原作者谅解,如果您对商务前线所载文章及作品版权的归属存有异议,请立即通知商务前线,商务前线将立即予以删除,同时向您表示歉意!
|